又是一年秋招季,走出象牙塔的學子們,懷揣著對未來的憧憬和夢想,尋找心儀的就職機會。有的學生會在畢業前先到專業對口的單位實習,增長見識。那么,實習期滿繼續留用,是否意味著自動轉正了呢?近日,如皋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丁今年22歲,大四時他就到某汽車銷售公司實習,約定實習期為2024年3月至6月。今年7月,小丁順利拿到大學畢業證書后,繼續留在該公司工作,但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8月,小丁向公司提出轉正申請,公司以其未通過試用期為由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小丁認為,公司應賠償其未依法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遂先行仲裁,后訴至法院。

法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被告公司認識到, 2024年7月小丁實習期滿,畢業后繼續在公司工作,雙方間已實際建立勞動關系。公司雖主張與小丁之間約定了試用期,但無證據予以證明。考慮到第一份工作對剛步入社會的小丁意義非凡,公司同意支付小丁一定的賠償款。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公司當即履行到位。

實習期是指在校大學生為了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實踐能力和專業技能而參加社會實踐工作的時期,在此期間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試用期是指員工正式加入公司后,公司評估其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的過渡期。試用期需要明確約定,且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也需要繳納社保。試用期的期限和工資需要用人單位和員工明確約定,且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實習期滿繼續留用,并不意味著自動轉正,具體要看雙方有無關于試用期的約定。 本案中,小丁繼續在公司留用期間,公司未與小丁明確約定試用期限,應視為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入職后,若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主張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