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淮安市清河區法院所以司法公正為核心,以學習型機關建設、“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等活動為依托,切實加強調解工作,不斷優化服務,積極采取多項為民、利民、便民舉措,依法規范審判活動,積極調處社會經濟關系,使群眾切實感受到了司法為民的真切內涵和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愿望。

用“五準法”加強訴訟調解

該院各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工作思路,通過靈活手段,依法及時妥善處理各類糾紛,化解各種矛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該院《民事簡易案件庭前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該院設立庭前調解組,“找準解決矛盾切入點、用準人民調解員、找準調解場所、用準調解語言、找準調解時機”,積極實行庭前、庭內、庭后調解,重點抓好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相鄰關系等案件的調解工作,追求多調少判。今年以來,因原告和被告達成和解協議、原告自愿息訴等原因而撤訴的案件和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達238件,調解撤訴率達63%。

從細微處方便群眾訴訟

清河區法院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和服務意識,堅持質量與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案件審理中,認真對待當事人的每一份證據、每一個請求、每一條理由,并堅持把當事人訴答、舉證、質證、辯論等情況予以真實表述。 

為方便群眾訴訟,該院實行訴訟統一、收費統一、分案統一的“三統一”,將立案、送達、審案和執行工作都落實專人負責,推行層次管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使案件的每個環節處于陽光之下。還專門設立了立案接待室,及時增添座椅,準備筆紙,并由專人負責立案、接待工作。加強釋明和訴訟指導,嚴格實行首問責任制,積極應對人民群眾的法律咨詢,注重對人民群眾在訴訟中的訴訟權利、義務以及申請執行等訴訟行為進行指導。為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損失,該院建立和完善訴訟風險提示制度,要求在立案時隨案向當事人發送《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面向當事人告知訴訟請求不當、喪失訴訟時效等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幫助當事人避免或降低一些常見的訴訟風險和成本。在執行過程中,主動向申請執行人發送未執行原因告知書,切實保障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和訴訟權利;堅持在執行款到位后三日內及時通知當事人領取,對確有原因未能領取的當事人實行預約領取,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人員實行執行款直接送達,將執行款物及時返交當事人,把司法功能融入到司法的人文關懷中,樹立了法院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

以人民陪審員聯通民意

清河法院加強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工作之間的聯系,強化人民陪審員制度建設,深入做好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注重在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調解檔案,切實做好人民調解與法院審判的銜接工作。對進入訴訟程序的矛盾糾紛,該院按照分片定員、村居調解委員會推薦、當地黨委和聯合考核、業務知識培訓等程序,從轄區人民調解員中挑選若干名具有較高社會威望和豐富調解經驗的優秀調解員作為該院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調解。今年,該院聘任了28名人民陪審員,公正高效處理了一大批案件。如該院受理的原告江某與被告趙某離婚一案,原告江某訴稱有20多萬元債務,并且傳喚所有債權人到庭做證。被告趙某連不但不承認任何債務,而且辯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蓄有十余萬元,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對立情緒非常強烈,不斷上訪。面對雙方當事人截然不同的陳述以及當事人強烈的抵觸情緒,承辦法官當機立斷,邀請人民陪審員同時也是原告所在居委會主任到庭協助調解。在居委會主任面前,原告江某開始講實話、講真話,承認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是有積蓄的。承辦法官和調解代理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在接到調解書后,雙方當事人還自覺履行了義務,案件得到圓滿解決。法官、人民陪審員和當事人雙方圍坐在一起交換意見,不像是在審案,好像是家人在閑話家常,又似知心朋友在真誠溝通。糾紛當事人既不用扯破臉皮打官司,又免去了繁雜的訴訟程式,使得訴訟成本大為減少,而案件糾紛卻得到徹底解決。也正是法官在調解工作中透露出來的濃濃愛民之心,增強了裁判的社會公信力,轄區群眾息訴服判效果非常顯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