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假建字第5號

    罪犯盧某晶,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小學文化,個體,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3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12刑初11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盧某晶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預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盧某晶自入監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3日出具的金額為人民幣3800元、146200元罰沒款專用收據兩張以及該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一張情況說明:收到盧某晶家屬代為繳納的罰金人民幣146200元、3800元,共計150000元,特此說明。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該犯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盧某晶擬提請假釋罪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2024年7月18日,罪犯盧某晶假釋后擬居住地社區矯正管理局回函評估意見為盧某晶具備社區矯正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盧某晶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