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假建字第3

    罪犯杜某梅,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甘肅省成縣人,初中文化,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211刑初23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杜某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蘇02刑終2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杜某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罪犯杜某梅家屬于2021年7月16日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并提供江蘇省罰沒款專用收據一張。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4日出具(2021)蘇0211執2087號結案通知書,載明(2020)蘇0211刑初236號刑事判決書中關于被執行人杜某梅應繳納的罰金已全部執行完畢。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該犯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杜某梅擬提請假釋罪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2024年8月7日,罪犯杜某梅假釋后擬居住地社區矯正管理局調查環境評估意見為罪犯杜某梅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杜某梅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