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蘇寧女獄假建字第2號

    罪犯蔡某美,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浙江省平陽縣人,文盲,無業,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11刑初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蔡某美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蔡某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罰金一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4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蘇0211執2500號結案通知書載明“本院(2020)蘇0211刑初57號刑事判決書中判決所確定的案款已經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并出具沒收款人民幣10000元江蘇省罰沒款專用收據一張。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該犯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罪犯蔡某美擬提請假釋罪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2024年7月31日,罪犯蔡某美假釋后擬居住地司法局回函評估意見為適宜社區矯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蔡某美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