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81號

    罪犯張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江蘇省溧水縣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3年5月1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寧刑二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和責令退賠罪犯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蘇刑二終字第002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執行。2017年5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161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二十日;2019年3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121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9年9月6日止)。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十二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和責令退賠,2023年11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1執1088號結案通知書,證明已全部執行完畢。鑒于該犯系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張某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