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祥假釋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1-13 瀏覽次數:876
江蘇省南京監獄
提 請 假 釋 建 議 書
〔2024〕蘇南獄假建字第375號
罪犯杜某祥,男,1991年4月1日出生,安徽省碭山縣人,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一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19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583刑初4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杜某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交付執行。2020年9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84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16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7日止)。
罪犯杜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24年10月9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情況說明,證明已履行完畢。罪犯杜某祥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低度,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杜某祥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