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假建字第945號

    罪犯馮某根,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一監區(老殘監區)服刑。

    2018年8月16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281刑初4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馮某根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5日交付執行。2021年3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72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3年3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57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

    罪犯馮某根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履行。

2024年9月14日江蘇省龍潭監獄罪犯危險性評估委員會評估該犯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2024年10月16日興化市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大隊出具(2024)興司矯調評字第506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罪犯馮某根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較小,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較小,同意罪犯馮某根適用社區矯正。

罪犯馮某根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馮某根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