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事件頻發 孩子在校意外傷害誰之責?
作者:華建文 發布時間:2007-04-27 瀏覽次數:1956
本網蘇州訊:長期以來,家長習慣對學校說,“把孩子交到學校,我們就放心了。”可是
據其中一件案件中原告陳翔的母親在訴狀中稱:自己的孩子已經讀六年級了,再過三個月就小學升初中考試了,可就在他人生的緊要關頭,意外事件發生了。
但是事發后,多次找周華的父親,學校。陳翔母親認為,在周華同學對兒子造成的傷害,周華沒有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其父母應承擔其賠償,對于學校,我把兒子交給學校,在學校期間,學校是我兒子臨時的監護和代理人,它對我兒子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照顧責任,因此我認為學校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要求賠償4.4萬元。
而在同一天立案的另外一件案件中,也是因為在操場上玩耍的時候,被同學撞到,導致腦顱受損,構成了10級傷殘,要求同學的監護人和學校共同承擔5萬元的賠償款。
然而,近年來頻發的校園傷害事件卻令學校與家長雙方都感覺尷尬。頻發的案件敲響了校園安全警鐘,同時也對校園傷害案件中的過錯責任承擔者發出疑問??學校對校園傷害案件是否負全部責任?這樣的疑問在學校與家長各執一詞中形成了多次協商失敗,最后,訴訟到法院,使得此類案件在法院居高不下。
記者
校園傷害案件的日益增多,既給受害學生、家長造成了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也給學校和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未成年人年齡幼小,傷害后果可能對其產生終身影響。而作為公益事業的學校,辦學經費本來就十分緊張,巨額的賠償費用往往使學校不堪重負而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
更令人擔心的是,校園傷害事件令家長和學校都談之色變,為安全起見,學校會盡量減少可能發生傷害的集體活動。“春游沒有了,課間活動減少了,體育課簡單得不能再簡單……”一些學校對社會實踐甚至體育課也談虎色變,這種因噎廢食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素質教育的整體推進。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法定職責和義務。違反法定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官介紹說,校園傷害事故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中一種常見、多發的案件類型。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未成年人到學校接受教育,事實上脫離了父母的監護;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當然發生監護權的轉移。因此,對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監護人的責任。我們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制度以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身份關系為前提,法律對擔任監護人的范圍有明確規定。監護職責不因未成年人到學校接受教育而當然發生轉移。教育機構依法負有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如果因過錯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致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教育機構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在性質上是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責任,而不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對于訴訟到法院的校園傷害案件,法官會準確界定案件的性質、歸責原則,明確地定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