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獲利潤歸誰所有?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許燕 發布時間:2024-11-13 瀏覽次數:569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5日,原告、被告基于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等原則,決定共同投資設立A公司,從事石墨烯烘干裝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為此,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明確合作模式、公司管理職責等事項,并明確唯一性和競業禁止條款為“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方不得單獨設立和以任何形式參與設立新的石墨烯烘干設備同類產品或與公司業務相關聯的其他經營實體。”
2020年12月3日,A公司注冊成立,股東即為原告、被告。2022年12月12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對外銷售與A公司經營屬同類產品的設備共計40臺,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200萬元,并已獲得1060萬元貨款。原告作為A公司股東,在依法提請A公司監事提起訴訟被拒后,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以1060萬元銷售收入進行核算,扣除成本5291130元后,要求被告向A公司賠償損失5308870元。
【法院審理】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非A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其仍屬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權益”中的“他人”范疇。原告作為A公司股東,在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提請監事提起訴訟被拒后,有權提起本案股東代表訴訟,但勝訴利益應歸屬于A公司。原告與被告簽署的《合作協議書》,系雙方利用各自優勢共間投資設立公司,為明確權。責、利而簽訂的股東間的合作協議,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東力。該協議書中已對“唯一性和竟業禁止條款”進行了明確約定,被告應受該條款約束,對A公司負有競業禁止義務。被告在擔任A公司股東期間,未經原告同意,對外銷售與A公司經營屬同類產品的設備,違反竟業禁止義務,損害了A公司合法權益,故原告主張要求將被告所獲利潤5308870元支付給A公司,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A公司支付5308870元。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股東同樣對公 司負有忠實義務。同時, 股東之間為合作經營而依法訂立的競業禁止條款,對當事人亦具有約束力。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所得的收入應歸公司所有,造成公司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杜會鼓勵各方主體基于優勢互補、資源共享而達到合作共贏,但各方主體應格守試信原則,依法、依約履行黨業禁止義務,共同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以實現人和、業興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