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jiān)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91號

    罪犯曹某民,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金陵監(jiān)獄服刑。

    2020年9月2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刑初1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曹某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受賄所得的贓款贓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二百一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七元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曹某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三十萬元及追繳違法所得二百一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七元均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曹某民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jiān)獄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