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92號

    罪犯馬某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某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整(已預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馬某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百萬元及贓款均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某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