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馬某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1-12 瀏覽次數:348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92號
罪犯馬某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某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整(已預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馬某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百萬元及贓款均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某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