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吳旭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揚州 發布時間:2024-11-11 瀏覽次數:6314
罪犯吳旭,男,1962年8月31日生,漢族,研究生文化,戶籍地南通市崇川區。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1)蘇10刑初9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吳旭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現判決已生效。吳旭以身患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相應病例、證明材料。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反饋意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聯系人:史法官、姜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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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