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租”還是“買”?車主索要租金被駁回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胡曉敏 發布時間:2024-11-11 瀏覽次數:506
原告拿著一份租車合同起訴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卻堅持認為雙方是車輛買賣關系,且購車款已付清,那么到底是“租”還是“買”呢?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1年12月16日,原告某物流公司與被告成某簽訂一份《車輛租賃合同》,約定某物流公司將其擁有的半掛車板出租給成某使用,租期自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每月租金10018元,押金80元。經催要,成某支付了期內租金。合同到期后,成某仍繼續使用車板,但未付租金。某物流公司為索要租金,將成某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租賃行業慣例看,租賃押金一般根據租期長短,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1至3個月租金數額的款項作為押金,本案合同僅約定80元押金,明顯與租賃行業慣例不符;從租金及車板催要情況看,成某在支付最后一筆款項后,物流公司的戴某微信回復全部清賬,并未提及返還車輛,此后一年多時間戴某從未詢問成某是否續租或要求成某返還車板、支付期外租金,與戴某在合同期內多次催要租金形成鮮明反差;從車板的當時價值看,恰與合同約定的“租賃費”60108元基本相符。綜合上述三個方面,雙方雖然簽訂的是租賃合同,但實際上是按照買賣合同履行。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某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物流公司不服,上訴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書面合同并非絕對依據,關鍵看實際履行情況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是車板租賃合同,但某物流公司提供的該份合同系孤證,從車板價格、款項支付及合同到期后某物流公司的反應等綜合判斷,應當認定雙方實為買賣關系。
法官提醒,書面合同雖然是認定合同關系類型的重要依據,但并非絕對的認定依據。如果實際履行情況與書面合同表述嚴重不符,也可能改變合同關系的認定。如合同中雖然使用了“租賃”字樣,但從租金數額、支付方式、租賃期滿后對于租賃物的處理等內容看更符合車輛買賣的特征,亦有可能被認定為車輛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