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后父母又立遺囑重新分配房產,法院怎么判?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戴曉春 發布時間:2024-11-11 瀏覽次數:534
王某與朱某老夫妻育有三子,2010年家中老房子拆遷分得某小區的三套安置房屋。2011年,老夫妻倆和三個兒子共同討論三套房屋的分配問題,約定該小區某幢406室的房屋歸老夫妻倆住,待老人百年后歸老二所有;405室歸老三所有;另一套404室變賣所得其中130萬元歸老大所有,余款留給老人養老。分家協議上,老父親與三個兒子當場簽字確認,后全家也按照該協議分配現金和部分房產,僅406室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
2021年、2022年兩位老人相繼去世,老二認為分家協議已經約定父母百年之后406室房屋歸其所有,故要求老大和老三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老大和老三認為父母去世前留有遺囑復印件,寫明406室房屋作為遺產讓三個孩子均分,并且2011年的分家協議上母親未曾簽字,且母親一直持反對意見,故老大和老三不認可分家協議的效力,406室應當作為遺產由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因三兄弟協商不成,老二將老大、老三起訴至崇川法院,要求判令406室歸其所有,兩被告配合原告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母親在場的情況下召開家庭會議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經父親與三個兒簽字確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便母親沒有簽字,其當場未提出反對意見,可視為其認可父親代為行使權利,該分家協議合法有效。且分家協議除406室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外,其余均已實際履行,當事人從未提出異議,可見該分家協議系家庭成員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當事人應按照分家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406室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經分家協議確認歸老二所有,即便沒有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手續,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老二。即使父母事后再出具遺囑,明確406室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屬于無權處分,除非經得所有人老二追認,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最終判決406室房屋歸原告所有,兩被告配合原告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法官說法:分家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一般要求全體共有人或合法授權的代表簽字確認,能自愿、真實地表達對財產分割的意愿,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況的產生。但分家協議在書寫格式、參與人員、財產分配、見證及公示的方式均因地域習俗、家庭傳統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會綜合考慮當地習慣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南通本地,經常通過家庭會議的形式討論家庭財產的分配,由每家派出一名代表進行簽字確認,而代表往往是家庭的男性成員。本案的分家協議符合民俗,可認定有效,并對全體家庭成員產生法律效果。分家協議有效的情況下,案涉房屋已歸老二所有,即便父母事后重新約定也無效,父母無權對老二的財產再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