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注冊順風車商業險是否免賠?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因車主改變車輛用途,保險公司要求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2023年12月22日7時左右,平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如皋市磨頭鎮大江線由東向西行至鄧高居1組路段,車輛與對向行駛丁某駕駛的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丁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平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某無本起事故的責任。平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3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平某某和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就目前產生的醫療費損失171811.37元。

審理中,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平某某的肇事車輛事發時是否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商業三者險能否免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案涉車輛在接單后的行駛過程中發生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丁某受傷的事實并無異議,僅對該種行為是否屬于保險公司抗辯的免賠情形存在爭議。案涉車輛商業保單載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該類性質車輛服務對象一般為家人、朋友等與車主具有特定關系的人,而被告平某某在事故發生前一個多月在順風車平臺上接單184單并收取費用,且行駛路線不固定,區域跨度大,此種情況顯然有別于以滿足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順風車性質。

綜合考慮平某某使用車輛的出行目的、行駛路線、收費情況以及其車輛作為順風車的出行頻率,其行為明顯超越了私家車出行以“家庭自用”為目的、順路搭載他人的范疇,性質上更接近營運車輛所提供的有償載客服務,客觀上亦顯著增加了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在被告平某某無證據證明已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履行了提示、說明、告知義務,依法有權依據前述條款拒賠。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平某某承擔事故賠償款171811.37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隨著出行方式的多元化,一些私家車車主選擇在順風車等平臺注冊,在路程中接單、收取費用。實際生活中,私家車車主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選擇的是“家庭自用”,而非“營運”。一旦發生事故理賠糾紛,綜合考慮出行目的、行駛路線、收費情況以及其車輛作為順風車的出行頻率進行評價,不局限于事故發生時這一單是否完成、是否實際收費。故私家車車主若經常在順風車等平臺接單,那么投保時就應當向保險公司說明情況,并投保與車輛用途相對應的保險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