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958號

    罪犯繆某興,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博士研究生,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三十一監區(老殘監區)服刑。

    2018年5月8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刑初4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繆某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責令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四百零二萬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九十四萬四千九百四十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日交付執行。2021年1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7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1日止)。

    罪犯繆某興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該犯系病犯,能夠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搞好個人衛生。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2023年2月、2023年10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九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四百九十四萬四千九百四十元已履行,責令退賠四百零二萬七千九百九十三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繆某興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