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君華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1-07 瀏覽次數:569
罪犯王君華,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江蘇省灌南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21971030300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24刑初3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君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君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時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君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