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51號

    罪犯佟森,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漢族,職高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31992061512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2013年12月曾因吸毒被拘留10日;2015年1月曾因吸毒被拘留10日。2013年11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8年1月10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303刑初19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佟森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決定有期徒刑執行九年(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蘇03刑終16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江蘇省彭城監獄執行。2019年9月5日調入江蘇鹽城監獄服刑。2022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2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14日止)。

    罪犯佟森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佟森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