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劉朝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1-07 瀏覽次數:812
罪犯劉朝才,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73042902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2年1月7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29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朝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一百三十八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朝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一百三十八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朝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