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在交費3年后,陳某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已交的保費,但保險公司僅同意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該起因退保引發的糾紛。

為避免生病掏空家產,同時為保障自身,陳某經人介紹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萬元,保險費每年5200元,保險期間終身,交費期間20年。保單還載明了保險年度末3年末現金價值4934元。在投保3年后,陳某認為該份保單的保險金額太少,遂向保險公司申請解除保險合同,并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交保費15006元。保險公司審核后認為,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僅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雙方爭執無果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未對現金價值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雙錄視頻”表明其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對保險條款中涉及猶豫期后解除合同的相關后果明確告知了陳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公司應退還陳某保費還是保險單現金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公司在“個人業務投保單”、“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保險單送達確認書”中均對猶豫期后解除保險合同的相關后果作出提示說明,陳某也在上述材料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陳某對保險合同內容知情了解,不存在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退還陳某保險單現金價值4934元。

法官說法:現金價值是保險行業的專業術語,通俗的講是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可以理解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保險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現實生活中,眾多投保人沒有充分了解保險合同項下具體細則及基本含義,在保險經紀人的銷售話術下盲目簽約,以至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后反悔,陷入不愿意續交保費又難退的兩難境地。投保人在投保時應根據自身需求,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審慎決定是否參保,以避免中途退保而給自身造成較大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