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多次違反監管規定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羅飛 發布時間:2024-11-05 瀏覽次數:699
緩刑考驗期內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不服從監管,受到警告后仍不加以改正。近日,如東一男子因自己的任性行為自食惡果,被“打回原形”“回爐重造”。
張某2023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如東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2023年12月期間,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先后因參與賭博、私自外出被如東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給予警告一次、訓誡一次。2024年5月2日,張某再次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被如東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給予警告一次。2024年8月期間,張某經工作人員提醒后仍未能按要求及時電話匯報,且此前多次在工作人員的提醒下才能電話匯報,如東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執法大隊給予其訓誡一次。針對張某的表現,如東縣司法局依法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出對張某的撤銷緩刑建議。
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遂作出裁定撤銷原判對罪犯張某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的執行部分,并對罪犯張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現張某已被收監執行。
【法官提醒】緩刑不等于無刑,很多人對緩刑存在誤解。緩刑是在刑罰確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暫不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是法律給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風險、對社會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犯罪分子的一個附條件改過自新的機會。雖然緩刑考驗期內不要求收監執行,但緩刑也是刑,緩刑不意味著可以任性。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除了要遵紀守法外,還需要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不服從監管,情節嚴重的,將會被收監執行。因此,社區矯正人員應該珍惜改過自新的機會,積極配合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切莫把社區矯正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