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8月,秦某駕駛轎車與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至陳某死亡。經交通巡警認定,秦某與陳某在該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因秦某的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附,保險公司賠償陳某近親屬因陳某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462000元。后陳某近親屬因案涉交通事故賠償款分割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對案涉款項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賠償導致的析產糾紛,經查,賠償款的主要組成部分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車輛損失費、參加事故處理人員誤工費、交通費。雙方對賠償交通事故賠償金額無異議。但如何分配雙方發生爭議。本案中,原告陳某某系死者陳某的父親,被告朱某系死者陳某的再婚妻子。原告陳某余、陳某萍及被告陳某群系死者與前妻的子女。死者陳某、原告陳某余及被告陳某群曾簽訂過分居協議,約定原告陳某余負責贍養其爺爺姐姐,并負責百老之事操辦。被告陳某群負責贍養父親陳某,并負責百老之事操辦。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查明的事實,本院酌情對各權利人的份額進行了如下分配:原告陳某某享有10%,原告陳某余、陳某萍各享有20%,被告朱某、陳某群各享有25%。

【案件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在分割該筆賠償款前,應先扣除被養人生活費及喪葬費。其余賠償款在各權利人之間分配時,應當根據各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進而綜合確定各權利人的分配份額。根據雙方之前簽訂的分居協議,死者陳某在去世前與被告朱某共同生活,并由被告陳某群負責贍養,陳某的突然離世對兩被告的打擊及影響較大,故對于賠償款可適當多分。原告陳某某雖系死者陳某的父親,但其并未與陳某共同生活,根據分家其日后的生活由陳某余負責照料,對陳某的經濟依賴程度較小,且其已在本案中優先受償了被扶養人生活費,故對賠償款可適當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