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用妻子信息注冊的微信借款,責任如何分擔?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徐穎慧 發布時間:2024-11-04 瀏覽次數:766
基本案情:2022年,童某去“鑫鑫”汽車租賃公司租車,與店主趙某結識后便加了微信好友,后來趙某在微信中以各種理由向童某借款。因微信系統設置原因,童某向趙某轉賬5萬元時,要輸入“對方姓氏”才能完成轉賬,趙某告知童某姓氏為“嚴”,童某感到困惑,趙某隨即解釋因自己微信受限,使用的是妻子嚴某信息注冊的微信號。直到2023年,童某合計向趙某轉賬20萬元,趙某向童某出具了借條。后童某因催要欠款未果,將趙某起訴至法院,并主張趙某妻子嚴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審理過程中,原告童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調查趙某溝通、借款、接收借款使用的微信及綁定的支付賬戶的個人注冊信息。后經法院向騰訊公司以及財付通公司調查后證實,該微信及綁定的支付賬戶均系用嚴某的身份證號碼實名認證的。
裁判說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雖然訴訟時兩被告已經離婚,但案涉借款發生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趙某與原告童某進行溝通、收款的微信賬號及綁定的支付賬號均系使用妻子嚴某的身份信息注冊。法院認為,實名認證的微信賬戶及其綁定的賬戶均具有較強身份的屬性,趙某通過嚴某實名認證的微信收款,在無其他相反證據證明的情形下,說明嚴某具有授權丈夫趙某以其名義使用該微信號的意思表示。原告童某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被告嚴某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
法官評析:本案中,因被告嚴某將具有較強身份屬性的微信賬戶交予丈夫使用,再無其他相反證據提供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今社會,微信、支付寶、抖音等具備支付功能的平臺,都需要通過個人身份信息(人臉識別)等方式注冊綁定。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不能將具有較強身份屬性的微信、支付寶、抖音等賬號任意交予他人使用,否則可能會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