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請假外出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戴欣然 發布時間:2024-11-04 瀏覽次數:687
案情簡介
2023年,桂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桂某在公司從事車工工作,具體作息時間為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1:30,下午12:00-16:00。某日,桂某因小孩開家長會請事假,請假時間為14:40-16:00。在從單位去往學校途中,桂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認定,桂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后桂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桂某在工作時間因小孩開家長會請事假外出途中受傷,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便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各當事人。
桂某認為,自己履行請假手續提前下班與正常下班一樣,屬于“下班”,后在途中遇交通事故受傷,屬于法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桂某遂將人社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審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上述規定,視為上下班途中,應當是以上班或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本案中,桂某發生交通事故當天,在下午工作時間內請假外出,騎電動車去學校時發生事故受傷,目的是前往孩子學校開家長會,系與工作沒有關聯的生活上的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行為,故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遂判決駁回桂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例涉及到上班時間請假辦私事是否屬于上下班目的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工傷。這里將日常所需要的活動擴大到了“生活”范圍,需要極為審慎對待,不宜無限擴大法律的適用范圍。
現實生活中,即便是順路,與工作沒有或很少有關聯的生活上的行為,也不能認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為,即生活行為必須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且與工作相關的行為”。案例中桂某請假目的是給小孩開家長會,且在從單位前往學校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明顯是與工作沒有關聯的生活上的行為,不應視為上下班目的,所以不能認定桂某某受傷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