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99

    罪犯靳某丹,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河南省中牟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27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02刑初36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靳某丹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五百七十二萬八千零九十六元,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責任范圍內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靳某丹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追繳本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幣五百七十二萬八千零九十六元,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各被告人在各自責任范圍內退賠。罪犯靳某丹家屬2022年7月1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繳納罰金人民幣10萬元,并提供罰沒款收據一張;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出具執行裁定書一份,載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完畢,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靳某丹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