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加料”功能飲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11-01 瀏覽次數:540
一杯你開胃,二杯你腎不虧
三杯五被下了肚120來催
神乎其神的廣告,傷害身體的功效
小心點,可能是“毒藥”
案情簡介:
小王大學畢業后一直從事房屋銷售工作,某天,小王的表哥大王找到他商量合伙開網店賣貨的事,詢問到買什么時,大王提議就賣時下暢銷的“能量咖啡”。這種“咖啡”號稱能增強男性功能、延長時間,近期工作沒有起色的小王,果斷答應了大王的邀請。二人投資的網店主要售賣名為“某牌速溶咖啡固體飲料”的食品,還發展了微商作為產品代理,把批發來的貨加價賣給代理分銷。
不少人在購買了“能量咖啡”后反饋,喝了不但沒有相關的功效還頭昏腦漲、眼睛充血,比醉酒還難受。抱著僥幸心理的大小王心里清楚他們賣的“能量咖啡”中其實含有“偉哥”一類的藥物成分,但貪念支配著兩人堅持出售直至案發。經鑒定,這種“能量咖啡”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能作為食品出售。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王小王共同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最終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大王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小王、大王使用食品經營的營業執照,注冊了銷售食品的網店,共同銷售的食品為咖啡。雖在宣傳、銷售時稱有保健功能,但仍系作為食品進行銷售,他人亦認為是咖啡而購買,被告人親自喝過自己所銷售的咖啡,知道其中包含違法性質的成分,仍繼續銷售,滿足構成犯罪的要件。故本案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罰。
食品安全關乎生命健康。經營者應遵守法律與道德的底線,秉持誠實守信、合法合規的經營理念,審慎查驗所銷售物品的相關合格憑證,禁止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產品。廣大消費者應理性選擇自己所需要的食品,提高對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認識。確需購買的,應通過正當途徑購買,認真查驗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切莫輕信虛假宣傳,購買來路不正的產品。
除此以外,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好購物發票與相關憑證,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向相關單位舉報維權。民以食為天,消費者要對食品安全提高重視,確保自己買的安心,吃的放心。
援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