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8月,朱某某與楊某某達成意向。在東亭春蕾路幫楊某某干活做地面固化地坪。2018年8月份至10月,朱某某先后兩次按約完成工作,兩批工程款共計162000元。楊某某于2018年9月份通過微信轉賬向朱某某陸續支付工程款60000元。剩下的欠款,楊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我欠宋某某地面固化地坪工程款102000元。” 之后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庭上,楊某某對該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該欠條寫明是欠“宋某某”工程款102000元,與“朱某某”無關。

審判結果:

支持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朱某某提供了楊某某出具的工程款對賬確認而形成的欠條,載明了楊某某欠付工程款102000元。楊某某對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也認可朱某某確實做了案涉工程,但楊某某認為其與朱某某的工程款已經結清,但楊某某未提供其與朱某某工程款結清的依據。欠條上載明的債權人系“宋某某”,楊某某也未能提供與宋某某工程往來的債權債務憑證,也不能聯系宋某某本人到庭接受詢問,故對于楊某某的抗辯,法院不予采信。結合欠條、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欠條中的“宋某某”系楊某某筆誤,楊某某尚結欠朱某某工程款102000元。據此,法院支持了朱某某的主張。

法官說法: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是人們一直秉持的信條。日常經濟活動中,欠條作為一種書面憑證,在個人或單位欠款或欠物時被頻繁使用。但因欠條不規范、內容欠缺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為規避債務,債務人故意寫錯債權人名字或者債務人名字,債權人由于疏忽并未當場檢查。而后當債權人持著寫錯了名字的欠條去主張款項時,卻發現欠條上的名字與實際的名字不一致。原告就需證明被告系欠條中所寫的債務人,或原告系欠條中的債權人。如果不能證明,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正因為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重要證據,在草擬欠條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欠條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留多余空間;2.認真核對欠款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或要求欠款人將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在欠條上。3.欠款人簽名應當本人當面書寫,防止欠款人讓其他人代簽,最后拒絕承認欠條;避免用不易辨認的潦草字體簽名。認真核對欠款人的簽名,不能以綽號、昵稱、乳名、與身份證姓名不同曾用名等出具欠條;4.避免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5.最好在欠條中體現欠款的原因,輔助查證。當然,若是事后發現欠條有瑕疵,及時與另一方協商更正或者重新擬定,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人無信不立,欠款人也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千萬別像案件中的楊某某一樣,妄圖通過寫錯名字來逃避法律責任。

援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