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的,要賠2N!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鄧方媛 顧明軍 發布時間:2024-11-01 瀏覽次數:695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日,老張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工藝主管,并在隨后兩年分別簽訂了兩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2023年2月20日,科技公司通過短信方式向老張發送了《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告知書》,告知老張勞動合同于2023年3月1日終止,要求他限期辦理離職、工作交接等手續,否則將暫緩發放經濟補償金。
老張覺得他在職期間任勞任怨,發揮重大作用,不但給公司創造了許多收益,還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公司在生產中節省了不少成本。現在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而且公司在解除時也沒有告知老張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同樣損害了他選擇的權利。另外公司還欠老張加班工資、專利獎金等費用,于是老張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加班工資、專利獎金等費用。后老張不服仲裁裁決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老張雙倍經濟賠償金,以及欠付的年休假工資、加班工資合計9萬余元。
裁判說理:
法院認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老張存在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老張也未表示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訂勞動合同,科技公司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三十日內,并沒有依法履行書面告知老張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通知老張不續訂勞動合同,損害了老張可以依法選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益,依法應支付雙倍賠償金。老張的其他訴請,經法院審理后也得到了部分支持。
法官評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違法違紀、不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下,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未與老張協商,也未告知老張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單方終止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構成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連續二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的強制締約制度,其立法初衷在于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實現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實質平等,有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實踐中,有許多用人單位習慣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合同,一年一簽,甚至是一年幾簽,試圖通過這種方式增加選擇勞動者的自由度,并減少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但也容易觸發“強制締約制度”,這需要用人單位斟酌利弊。同時,當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勞動者也可根據意愿、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積極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八十九條、《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