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老李與兩任妻子分別生育了三子,其中大兒子、二兒子系與第一任妻子所生,小兒子是與第二任妻子所生。2013年時,老李夫婦與三個兒子達成分家協議,在預留45萬元作為養老資金后,將老李建造的廠房、辦廠賺取的資金等家業均分給三子,三子每年應各支付父母養老費用2萬元,如果未履行此贍養義務,老李夫婦有權收回廠房。分家后,三子各自用所分得的廠房辦廠、出租等獲取收益,相安無事度過十年。2023年,老李建造的廠房被納入征收范圍,三子各自以自己分得的廠房范圍為限以個人或公司的名義與政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獲取了80-100余萬元不等的征收補償款。廠房被征收后,老李夫婦將三子起訴至法院,稱三子自2021年起未按協議約定支付2萬元養老金,現老李身患白血病,負擔不起醫藥費,三子也不愿意出錢,要求將廠房收回,確認拆遷利益歸其所有,用征收補償款治病養老。大兒子、二兒子到庭應訴稱每年都按約履行支付養老金的義務,且父親確診重病后已出錢出力,不同意老李夫婦的訴訟請求。小兒子到庭應訴時表示尊重父母意愿,同意將征收補償款歸還父母,由父母統一分配處理。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一、確認小兒子以其個人100%持股的公司名義與政府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書中所確定的拆遷利益即房屋征收補償款108.8萬元歸老李夫婦所有。二、大兒子、二兒子各自應向老李夫婦支付10萬元。三、駁回老李夫婦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三子在履行分家協議過程中是否構成違約,老李夫婦能否主張確認涉案廠房的征收補償款歸其所有。

首先,李家各方在簽訂分家協議時已經對家庭共有財產包括資金、廠房等的分配進行了確認,協議簽訂后至廠房被征收的十年期間,三子對各自分配到的廠房獨自占有使用,李家未有人提出過異議。征收時,三子也以自己分得的廠房范圍為限分別與政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確定了補償金額,應當認定三子為征收補償款的權益人。

其次,關于三子是否存在自2021年起不支付2萬元養老金的違約情形,根據法院調查情況,分家后,大兒子分得的廠房實際由小兒子租用,老李曾提出大兒子應支付給其的養老金與小兒子需支付給大兒子的房租相抵并認可已收到大兒子的養老金。二兒子則提供了收條、轉賬記錄等證明其也已按約履行支付養老金的義務。從老李夫婦提供的三子支付父親醫療費的流水看,2021年老李得病至今,三子各自支付的醫藥費均已超過其應承擔的養老金金額。如果2013年分家后,三子一直按約履行養老義務,卻在老李罹患重疾起不再支付養老金,而老李至2023年廠房面臨征收方提出因三子未履行支付養老金的義務要收回廠房,有違常理與情理。

最后,涉案分家協議實際系老李夫婦對自身財產的處分,其自愿將財產贈與給三子。因廠房系無證房屋,三子在分家后各自占有使用分配到的廠房至今,期間亦進行了裝修等維護及出租等處分,老李夫婦的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無權隨意撤銷??紤]到本案中老李在分家后確診重疾,情勢發生了變更,老李夫婦后續仍面臨養老、繼續治療等實際困難,應由三子在其各自已經分配到的財產中返還部分為宜,綜合考慮老李夫婦在分家時已分配到的資金、老李的治療支出費用、三子已承擔的費用及老李夫婦的生活所需等情況,酌定三子各自返還的金額為10萬元。小兒子所簽征收補償協議書的被征收人為其100%持股的公司,現小兒子自愿向父母歸還征收補償款,于法不悖,據此確認該份征收補償協議書中確定的征收補償款108.8萬元歸老李夫婦所有。

法官評析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訂立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仍然維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情勢,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重新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責任的合同效力規則。

情勢變更原則作為適用于民事合同的履行規則,在家事領域同樣可以參照適用。老李夫婦操勞一生,攢下不菲的家業,為顯公平,通過分家協議將家業平均分配給三子,并為自己預留了養老保障。分家協議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后,三子應按照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然天有不測風云,老李被確診重疾,在支出了大筆醫療費用后,原先預留的養老資金捉襟見肘,已明顯無法支撐老李夫婦后續的治療、養老所需。此時,如果仍按照分家協議的約定確認財產的權屬,將出現對老李夫婦顯屬不公平的結果,應當酌情對協議確定的財產分配予以調整,以保障老李夫婦的合法權益。

本案實際系因老李夫婦的養老問題未得到妥善解決引發的糾紛。對此,本院在審理時也進行了釋明:于法于情于理,三子都應當以孝為先,積極履行為人子女應盡的責任,對父母多一些關懷與陪伴,少一些計較與杯葛,為父母頤養天年提供舒心的環境,避免“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今后老李夫婦如再有贍養困難的,仍可通過贍養法律關系再行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