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物業服務不滿意?辱罵物業工作人員不可取!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11-01 瀏覽次數:431
案情介紹:
物業服務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房子漏水?找物業,垃圾清理?找物業,鄰里糾紛?找物業。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跟物業公司打交道,由此也會產生許多矛盾和沖突, 近日,錫山法院便審結了一起因對物業服務不滿意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
張某系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李某系小區的業主,雙方因物業報修、車位費代繳、樓道物品清理等事宜發生爭議。氣不過的李某于2023年5月17日分別在社區網格群、小區業委會籌建群兩個群聊中發布對張某的多條侮辱性、貶損性信息,后張某報警并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在案涉兩個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公開道歉(道歉內容保存3天以上不得屏蔽任何人)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交通費。
庭審中,李某表示其作為小區業主,長久以來一直忍受著小區物業的無理、不作為、亂作為行為,比如向物業報修但是遲遲未修好,關于停車費是否可以代繳物業前后回答不一致,物業公司上門嚴重影響其生活,消防通道堆積雜物無人清理等問題,其實在是忍無可忍才在微信群里評價張某,系事出有因,且情有可原。
裁判說理: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李某在群成員共計超500人的兩個群聊中公開對張某進行否定性評價,且兩個群聊與張某工作性質相關,所用詞匯足以令人對評價對象產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聯想,部分詞匯具有攻擊性,亦構成直接侮辱。李某的言論有一定的公共傳播性,能造成被評價對象聲譽在該范圍內貶損,屬于侵犯張某名譽權的行為。李某抗辯其對張某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不滿其發送案涉言論系事出有因,但張某作為物業工作人員,即使其行為可能存在不當之處,李某亦可通過正當途徑予以反映或處理,其并未采取合法合理途徑行使正當權利,貿然發表具有攻擊性的不當言論,言論內容并非陳述事實或僅針對事件本身,已明確指向被評價對象,無助于爭端的解決,該行為本身已經偏離一般社會容忍的范疇。發布道歉聲明的范圍,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李某未在朋友圈發布相應言論,故張某要求李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公開道歉的訴請,超出了行為人的侵權范圍,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結果
一、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張某公開道歉(道歉方式:李某在“社區網格群”、“業委會籌建群”中向張某發布賠禮道歉的文字聲明,具體內容需經本院審查);
二、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三、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物業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業主的支持,物業公司提供的高質量服務也便利了業主生活。物業群、網格群等形式極大地便利了小區信息的傳遞,給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小區業主交流提供了一個即時便捷的平臺。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作為具體物業服務行為的實施者,經常與業主打交道,不可避免的會發生矛盾沖突。但是,業主維權應采取合法方式,不可貿然發表并非陳述事實或僅針對事件本身,而是明確指向被評價人的具有攻擊性的不當言論。這樣的行為無助于爭端的解決,反而是火上澆油,已經偏離了一般社會容忍的范疇。
針對上述問題,法官提醒到,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公開場合,在公開場合發表侮辱性、貶損性言論將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