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50歲的葉某是一位有18年駕齡、持A1駕駛證的網約車司機。2022年10月的一天,葉某駕駛一輛新能源電動汽車前往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某處的上客點,本來正常行駛的車輛卻在行駛到一處商鋪密集路段時突然失控加速,在連翻撞擊了多輛路邊停放的其他車輛后,葉某駕駛的車輛終于停了下來。不幸的是,車輛的左前側車體變形嚴重、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爭議焦點集中到了葉某駕駛的新能源電動汽車上。這輛車產于2021年10月,是某品牌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在當年上市的新車型。在監控視頻中,可以明顯看到事故車輛在掉頭后停車避讓對向來車,然后車身發生顛簸,突然失控加速的過程,這是葉某的原因還是車輛的原因?為此,交警部門專門委托公安部所屬權威鑒定部門對事故原因進行技術分析,并提供了包括行車記錄儀視頻、道路監控視頻、汽車EDR數據分析及說明、車載終端TBOX數據文件、企業平臺數據文件等資料供評估、分析。

然而,在經過兩個月的焦急等待后,鑒定部門卻沒能給出具體的結論。在報告中,鑒定部門寫明,涉事車輛車載終端TBOX及企業平臺數據中,在事故發生時間段內大量記錄項的記錄值存在缺失,不符合國家標準GB/T 32960的相關規定,基于目前材料無法判斷駕駛人事發過程中的操控行為,故無法判斷汽車失控的原因。據此,交警部門僅出具了載明事故發生經過的證明,沒能做出事故責任的認定。

汽車失控的原因無法查明,但事情不能沒有結論。葉某近親屬認為,車載終端及企業平臺數據存在與實際運行狀態不符的缺失,恰恰證明了某公司的車輛存在產品缺陷,應當由某公司承擔承擔產品生產者責任。于是,他們將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賠償損失近140萬元。

而某公司則認為,車載終端數據缺失不屬于產品缺陷,車載終端不參與車輛運行控制,車輛也不存在自動駕駛功能,故車載終端數據缺失與車輛失控、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應當駁回葉某近親屬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葉某近親屬賠償130余萬元。

裁判說理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某公司是否成立產品生產者責任。對此法院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產品生產者責任的請求權基礎分析,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三項,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及因果關系,本案也應當從以上三方面考量。

    首先,關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從《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看,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分為“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適用時,應先考察是否存在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不符合上述標準即為有缺陷。結合本案,應考察車載數據及企業平臺數據缺失是否屬于產品缺陷。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發布了GB/T 32960,該標準對車輛數據信息采集、企業平臺數據傳輸的范圍、頻次以及通信異常時的處理皆有明確規定。該標準原系推薦性國家標準,經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年11月11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轉為強制性國家標準,這意味著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汽車出廠后的全生命周期都必須遵循該標準的要求,通過車載終端、企業平臺對整車及其他關鍵系統運行狀態進行記錄、監測、管理。涉事新能源汽車系2021年生產,事故當天,車載終端在碰撞發生前的三個多小時時間內,包括“車速信號”、“制動信號”、“加速踏板開度”等大量數據缺失,不符合GB/T 32960的要求,應認定為產品存在缺陷。

其次,關于損害結果的認定,依據鑒定所出具的有關葉某死亡原因的《司法鑒定書》記載,葉某系2022年10月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的復合型損傷所致,因此可以認定是車輛失控加速行駛后發生的碰撞事故導致了葉某的死亡。在滌除了部分不合理費用后,法院對總體損失進行了認定。

再次,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法院認為,即便車載終端不屬于車輛運行和控制系統,但它記錄的各項數據是車輛運行狀態的真實反映,可以用于分析整車及零部件是否正常運行、駕駛員是否正常駕駛,這些數據對于還原事故原因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車載終端功能出現異常,大量數據缺失的原因未明,這意味著無法通過數據分析去排除車輛運行存在問題的可能。在此情況下,除非某公司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整車及各零部件運行狀態良好,或事故系因其他原因導致,否則應推定缺陷產品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法官評析

從法律角度講,這個案件的難點在于產品缺陷和因果關系的認定。關于產品缺陷,現有證據無法直接得出車輛機械部件或駕駛系統存在缺陷的結論,需要法院在已知事實和法律規定之間來回穿梭分析、解讀,并最終進行認定。

本案的切入口在于產品責任法第四十六條中提到的“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如何理解,實際這就是指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必須執行。那么,和本案相關的GB/T 32960是否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呢?通過梳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法院認定GB/T 32960已由推薦性國家標準轉變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因此涉事車輛未按照GB/T 32960要求完整記錄數據就屬于產品缺陷。

關于因果關系,現有證據也無法直接得出數據缺失這一產品缺陷會導致車輛失控加速的結論,因果關系似乎是不成立的。但缺失的車載終端數據對于分析整車車況、車輛行駛狀態、駕駛狀態都有重要意義,數據缺失導致車輛失控原因無法查明的情況下,相較于車輛生產企業而言,受害人在技術信息采集、分析方面的舉證能力都處弱勢地位,如果硬要受害人一方去舉證因果關系相當性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認定在這種情況下推定因果關系成立,由車輛生產企業承擔舉證車輛整車性能及運行狀態良好,事故系由其他原因導致的證據。

在法律角度之外,這個案件的判決也體現了法院判決對社會價值的引領,即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穩步發展,應當以人的安全作為第一價值目標。從案件看,這僅是一個個例,因此法院在判決中用中立的措辭描述了事發經過,不希望讓讀者對新能源汽車的安全性產生過度的疑慮。案件之外可以顯見,汽車產品具有專業性、機械性強,質量大,結構復雜,體積龐大等特征,與一般產品相比,汽車缺陷問題一旦發生將對人身、財產安全有重大影響,侵害的客體具有不確定性,波及范圍較廣,社會危險性也很大。近年來,新能源汽車行業飛速發展,作為新興產業,新能源車輛從故障積累到技術優化都有很長的路要走,為此車輛生產企業有責任和義務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不斷提升生產技術和運營監測能力,為新能源汽車行業安全穩步發展做出努力。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