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郭大媽經常在某美容店做美容。一次在做美容項目時,郭大媽隨口提及自己經常手腳抽筋,美容店的銷售人員隨即推薦起了藥液按摩和針灸服務,號稱有專業按摩和“老中醫”施針,對手腳抽筋十分有效。在銷售人員的不斷介紹下,郭大媽購買了這一服務,并于當天支付了12000元。

兩個月后,郭大媽到美容店開始進行按摩和針灸項目,但在第一次做完后的晚上就出現了頭暈、頭痛、嘔吐的癥狀,只能去醫院治療。同時,在女兒的提醒下,郭大媽向美容店索取了12000元的收據,服務內容寫明是“藥液按摩+針灸”。

此后,郭大媽不敢再去美容店,和美容店協商退款和賠償事宜,但美容店卻以郭大媽購買的是藥液按摩、針灸只是贈送等為理由拒絕。協商過程中,郭大媽還發現美容店和操作人員不具備針灸的相關資質,于是以欺詐為由向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美容店對針灸項目退一賠三。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藥液按摩和針灸是兩個獨立項目,酌定兩個項目各占總服務費用的50%,據此美容店對郭大媽構成消費欺詐的針灸部分為6000元,判令美容店退一賠三的數額為18000元。

裁判說理:

錫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郭大姐在美容店購買相關服務,旨在強身健體,屬于生活消費的范疇,雙方之間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美容店銷售人員在與郭大姐聊天中多次提及“中醫”“老中醫”等足以使一般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的稱謂,具有欺詐的故意。另外,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美容店并非醫療機構,也沒能證明給郭大媽實施針灸的人員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因此,美容店明知其不具備提供針灸服務的醫療資質仍向消費者提供該服務,構成對消費者的服務欺詐,法院判決美容店就針灸服務部分向郭大姐退一賠三。

庭審中,郭大媽和美容店關于針灸是不是贈送和針灸部分占總費用的多少產生了爭議。法院根據收據上服務內容部分為“藥液按摩+針灸”,以及美容店對兩個項目分別實施、有不同操作人員等,認定藥液按摩和針灸是兩個獨立項目,酌定兩個項目各占總服務費用的50%,并根據此標準來確定賠償數額。

法官評析:

近年來,隨著社會節奏的加快和生活方式的轉變,人們越來越重視身體健康,中醫養生成了不少人的選擇,但缺少相應資質的“灰色地帶”也隨之產生。

相關法律明令禁止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針灸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亦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但現實中。不少保健養生會所、美容店的門頭掛著拔罐、針灸、刮痧、經絡按摩等中醫項目,宣傳治療作用。消費者在選擇美容機構時,應要求美容機構出示相關醫療資質證明,合理確定診療方案,適度消費,保護自身安全。

另外,本案中郭大媽先是沒有索取交費票據、后又因為票據上沒有寫明每個項目分別的價格、次數等,給舉證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這也是消費者常見的疏忽。法院最終酌定了針灸部分的價格并進行了判決,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像美容店說的那樣針灸項目是贈送的,但消費者購買產品或服務而贈送服務的行為屬于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是有條件、有義務的,即消費者需滿足一定的消費價款和要求。所以,接受贈與商品或服務是通過有價交換而取得,即使是所謂的贈品出現問題,經營者仍需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