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低于市場價格的“新能源二手車資源包” 能買嗎?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王萬鈺 發布時間:2024-11-01 瀏覽次數:334
案情簡介:
做二手車生意的小林為了賺錢動起了歪心思,他對外放出風聲,稱自己有“新能源車資源包”,可以利用私人關系以低價獲得新能源汽車資源,并以低于市場價幾萬元的價格售賣,但實際上小林只是想用期貨模式套取他人的訂車款。但由于自己在業界聲名狼藉只有發小阿杰“光顧”了他的生意并想通過轉賣賺取差價。
起初小林用偽造的與上家的聊天記錄和租來或原價購買的二手車應付阿杰,可隨著阿杰繼續購買“資源包”,小林不但無法及時交付車輛,先前阿杰購買的車輛也在向客戶過戶時出現了手續不足無法過戶的情況。在阿杰的追問下,小林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并沒有所謂的低價車源。但小林向阿杰提議:“你先給客戶一些甜頭,他嘗到甜頭后訂單數肯定越來越大,不就可以填你的窟窿了。”于是阿杰與小林開始聯手行騙,阿杰負責四處尋找客戶并謊稱有低價新能源車渠道,騙取客戶購車款后,用于填補資金缺口和購買新能源汽車交付給之前的客戶。小林則在幕后為阿杰詐騙被害人出謀劃策,為了使客戶放心的提前支付購車款,小林租賃大量豪車,抵押給客戶使用以騙取信任,以此方式二人共同詐騙多名被害人共計1500余萬元。
最終由于資金鏈斷裂,兩人沒法交付車輛被客戶識破后報警。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林、阿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小林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阿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
裁判說理:
被告人小林、小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系共同犯罪。
小林明知小杰的騙局,仍與小杰合謀實施合同詐騙。小林尋找客戶并向客戶謊稱有低價新能源車渠道,騙取購車款。小杰則在幕后為小林詐騙被害人出謀劃策,安排部分車輛與資金。二被告人行為相互關聯,利益共享,前期共同的填補虧空、高買低賣、資金拆借等行為導致最后1500 萬余元的巨額資金缺口,應當對犯罪結果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小林在前期受小杰欺騙,小林在知道騙局后,還積極與小杰實施合同詐騙,本案的犯罪結果系二被告人共同犯罪造成,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法官評析:
如今,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很多便利,新能源汽車在家用車領域逐漸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認同,市場銷售方為了提升競爭力吸引消費者購買,常常會提供一定的價格優惠和補貼。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消費者“貨比三家”的心態,通過謊稱有高額補貼或者有低于市場價格的新能源車“資源包”引誘被害者簽訂購車合同,打包售賣所謂新能源車“期貨”以套取購車款。
在這里提醒各位消費者提高警惕增強反詐意識,注意甄別信息,在購車時盡量選擇有保障、知來源的正規4S店或二手車商,克服“貪利”思想,拒絕投機心態。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消費者要及時合理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援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