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貨款未結清,而送貨單又丟了,僅有五次提及該欠款的通話錄音,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最終判決買方支付欠款7萬元。

2014年,被告黃某因工地需要,找原告許某訂購了一車黑模板,許某按約送貨后,黃某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后黃某通過他人轉賬、公司打款等方式陸續向許某支付了8萬余元,還欠9萬元沒有支付。

十年間,許某曾多次向黃某催要剩余款項,但黃某均推脫稱過段時間還款。今年春節,許某帶上送貨單再次找黃某要賬時,不慎將送貨單丟失,后報警處理未果,許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庭審中,許某以其與黃某的五段錄音佐證欠款事實。錄音中,黃某并未否認欠款事實,而是推脫過段時間再付款。但雙方就欠款數額意見不一,許某在錄音中表述為“八九萬、八萬多、九萬元”。黃某則通過微信和電話表示,自己只記得欠七萬元左右,而且當初是為了公司的項目才購買了許某的貨,應該找公司要錢。

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雖然許某并未提供買賣合同或者送貨單,但是根據其提交的通話錄音,再結合自制的賬本及轉賬記錄,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另一方面,通話錄音中雖曾多次提及欠款,但關于欠款具體數額的說法卻并不一致,且許某未能就具體的欠款金額進行舉證。故根據現有證據并結合雙方的陳述,法院確認黃某尚欠許某貨款 7萬元。黃某認為并非其結欠許某款項而是公司,對此并未提供反駁證據,且與通話錄音內容相悖,故法院對黃某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 買賣交易需“留痕”

在買賣交易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貨款的情況,無論交易金額大小,每個人都應養成證據意識。本案中因為原告丟失了最具證明力的送貨單,因此無法認定確切的欠款數額,好在其保留了通話錄音,使得被告不得不承認結欠貨款的事實。

法官提醒,日常買賣交易中要做到未雨綢繆,及時固定保留證據,如買賣合同、轉賬憑證、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避免因為證據不足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大額交易行為,一定要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對買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結算方式等條款作出明確約定,以規避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