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送達遇“躲貓貓”,逃避不是出路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許曉雪 王曉璇 發布時間:2024-11-01 瀏覽次數:376
案情簡介
傅某在某科技公司承包的工地打工。某日,傅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認定,傅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傅某以所在科技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和《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因無法聯系到科技公司,人社局遂中止工傷認定。后人社局向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郵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顯示收發室簽收。
2023年,人社局通過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辦事服務大廳向科技公司公告送達《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并載明“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后人社局開展工傷調查,并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因向科技公司注冊地郵寄送達未成功,人社局再次通過官網公告送達案涉認定工傷決定,亦載明“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后科技公司認為人社局送達程序違法,自己沒有收到相關文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工傷認定決定。
庭審中,人社局辯稱:我方多次到科技公司工商注冊地和傅某提供的公司辦公地進行調查,均未找到科技公司,郵寄文書也無人簽收。與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電話聯系,對方聽到是人社局電話就掛斷;后經多次聯系,郭某告知省外工地地址,人社局向上述地址郵寄文書,收件人簽字為收發室,沒有具體姓名。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2014年,案涉科技公司注冊成立,住所地為淮安市某小區;2020年,公司住所地變更為淮安市某產業園區;2021年,公司再次變更住所地為淮安市某村部。
庭審中,科技公司陳述其2020年4月之前辦公地址為某產業園內,之后辦公地址為某工業園區內,未在注冊地某村部實際辦公。
法院認為,因科技公司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經過多次變更,導致人社局相關文書無法送達,工傷調查程序在較長時間內處于停滯狀態,為充分保障各方權利,人社局通過省級部門網站公告送達相關文書,送達方式和公告期限,并無不當,故對科技公司訴求不予支持。
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本案中,公告送達作為特殊的送達方式,能夠有效避免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所導致的程序停滯問題的發生,確保當事人合法利益及時有效得到保障。
公告送達并非剝奪用人單位復議及訴訟的權利,而是保障“知情權”的一種衍生方式,督促著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為員工積極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也要及時將變更后住所地予以相應的工商登記變更,避免出現因“未看到”而導致喪失相關權利的情況,這在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能夠及時維護企業自身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