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罪犯陳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公示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4-10-28 瀏覽次數:1035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陳靜,女,1988年5月2日出生于江蘇省宜興市,漢族。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了(2021)蘇0282刑初1051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陳靜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罪犯陳靜于2024年9月26日在宜興市人民醫院產下一子,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宜收監執行,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可以將罪犯陳靜暫予監外執行。
特此公示。如有異議,請于2024年10月31日前(公示期三日)向本院反映。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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