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7月的一天,某材料公司員工張某正要駕駛公司車輛外出,突然發現車身及玻璃上粘附了許多灰白色小點,不僅量多而且極難擦除,就仿佛給車身來了一套斑點“涂裝”。環顧四周,廠區內的多輛汽車在同一時間也沾染上了這種灰白色小點,而此時廠區內一家動力科技公司正對其廠房墻面進行噴涂,沒有做任何防飛濺飄散等保護措施。

污染源頭確定,材料公司立即找到動力科技公司要求賠償。但動力科技公司卻一口拒絕。動力科技公司表示,他們已經將廠房外墻的防水噴涂業務發包給了一家裝修公司,即使存在侵權行為也應該由裝修公司承擔。裝修公司也不愿意賠償。他們稱自己與動力科技公司約定的噴涂價格較低,不包含安全圍擋的價格,而且施工中動力科技公司還派人駐場監察,也沒提出需要加裝圍擋,即使存在侵權行為,也應由接受勞務方的動力科技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動力科技公司和裝修公司還共同表示,車身上的斑點雖然與他們的噴涂材料外觀相似,但動力科技公司廠房與材料公司車輛停放的地方相距甚遠、中間還隔著其他建筑,車輛污染是不是動力科技公司施工造成的還未可知。

這樣一來,三方自然協商無果,材料公司將動力科技公司和裝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動力科技公司與裝修公司簽訂了外墻噴涂聚脲防水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裝修公司從2022年6月10日起對動力科技公司約3000平米的外墻噴涂聚脲涂料。施工期間沒有加裝防護圍擋,存在施工涂料飛濺的可能性。

法官實地勘察發現,張某車輛停放在材料公司的廠院內,與動力科技公司的施工廠房相隔超過一公里以上,且兩公司的廠房中間還隔著其它建筑,但兩廠房間隔的建筑物窗戶上也存在灰白色小點,系施工噴涂材料的可能性較大。

為進一步確定案件事實,經第三方機構鑒定,動力科技公司廠房外墻材料與材料公司車輛灰白色的微量元素具有同一性。據此,法院對動力科技公司廠房外墻施工導致的侵權事實予以確認,并通過對材料公司車輛的損失鑒定,確定了最終車輛的損失金額為16200元。

在確定了侵權事實和損失后,法院又對責任承擔進行了判定。動力科技公司與裝修公司構成承攬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因裝修公司具有相應施工資質,作為專業承接建筑工程的公司,在外墻施工時,裝修公司應對施工過程中是否需要加裝圍擋等防護裝置具有判斷能力,即使動力科技公司沒有提出要裝修公司做好施工防護,裝修公司也應該在施工過程中應綜合施工環境、施工要求等因素對施工情況進行調整,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最終,法院判令由裝修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官后語:

本案涉及的噴涂材料飛濺致第三人損害,是施工中特別是高處施工情形下較為常見的問題。作為發包方,如果將業務發包給了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或公司,一旦發生損害,發包方將因違法發包而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發包方應當審慎考察施工方的資質問題,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經營范圍、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頁來查詢企業資質情況。

作為“拿錢干活”的施工方在施工時有更多的注意義務。比如在施工時要做好本公司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配備齊全的安全帽、絕緣手套等安全護具,防止人員受傷,也要防止施工行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必要時加裝防護欄等,切不可因“節約”成本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