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朱小俊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239
罪犯朱小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漢族,職業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41981121900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15日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4刑初30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小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責令被告人朱小俊繼續退出贓款人民幣1450790.7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朱小俊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責令被告人朱小俊繼續退出贓款人民幣1450790.7元未履行。2022年5月18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出具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刑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小俊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