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90號

罪犯趙惠鋼,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0319640113163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10年10月曾因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設施設備,被查處并沒收,罰款二萬元。2014年7月曾因對經營的店內賣淫嫖娼行為放任不管,未采取適當措施制止,被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七日并罰款一萬元。

2017年9月1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321刑初2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惠鋼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7年12月14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321刑初25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將罪犯趙惠鋼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后因漏罪,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蘇0312刑初7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惠鋼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加上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追繳違法收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趙惠鋼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收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惠鋼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