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89號

    罪犯趙成才,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2821995021012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29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04刑初1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成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退出剩余贓款人民幣305.99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蘇12刑終26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5日止)。

    罪犯趙成才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履行五萬七千元),責令退出剩余贓款人民幣305.99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成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