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智翔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303
罪犯張智翔,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漢族,文盲,公民身份號碼3213241969061554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6月11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4刑初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智翔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蘇13刑終19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2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9日止)。
罪犯張智翔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成年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智翔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