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421
罪犯張林,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四川省綿竹市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106221991092948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02刑初5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0.23617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蘇13刑終93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該犯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2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罪犯張林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履行),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50.236174萬元(已履行24.177351萬元,剩余部分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林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