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72號

    罪犯詹志宏,男,1995年3月7日出生,福建省安溪縣人,漢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95030783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9年6月28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324刑初26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詹志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蘇13刑終227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該犯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詹志宏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履行三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未履行,有終結此次執行裁定書)。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詹志宏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