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詹廣業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245
罪犯詹廣業,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4092319880623153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3年6月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22日刑滿釋放。
2021年9月30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1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詹廣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連帶退賠人民幣二十六萬九千零四十八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詹廣業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未履行);責令連帶退賠人民幣二十六萬九千零四十八元(已履行人民幣1萬元)。鑒于該犯系累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詹廣業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