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99號

    罪犯韜,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新豐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402331989112800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02刑初5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開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元五角。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蘇13刑終93號刑事裁定,認定該犯犯詐騙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元五角。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3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罪犯許開韜在上次減刑后,依然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履行人民幣1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98.61265萬元(判時已履行人民幣2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開韜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