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98號

    罪犯許大鵬,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219870907323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1年9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2014年10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2014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

    2020年9月15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2刑初74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大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四十萬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許大鵬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4月、2023年1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人民幣四十萬五千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大鵬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