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吳宗義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304
罪犯吳宗義,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安徽省天長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1811992112130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5月25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31刑初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宗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37.7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2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9日止)。
罪犯吳宗義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履行一萬五千元),責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37.7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宗義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