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84號

    罪犯吳宗義,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安徽省天長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11811992112130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5月25日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31刑初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宗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37.7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2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9日止)。

    罪犯吳宗義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履行一萬五千元),責令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幣37.7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宗義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