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吳經緯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272
罪犯吳經緯,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021991122953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18年3月曾因犯賭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8年7月17日刑滿釋放。
2021年12月27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2刑初390號之一刑事判決,以罪犯吳經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吳經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時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經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