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70號

    罪犯吳帆,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290041987010303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3年6月7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5刑初37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吳帆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帆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